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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1月25日生效

2024年1月1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為回應社會關於提高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審批效率的訴求,優化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特區政府修改有關發牌程序的法規,透過縮減各部門作業期間並結合電子政務優化跨部門協作流程,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新的一站式發牌程序全程以電子方式進行,申請人透過“商社通"電子平台提交所需資料,市政署及其他參與實體亦透過“商社通"傳送資料、發表意見及回覆申請人。

二、縮短發牌程序參與實體發表意見的期限。土地工務局發表意見的期限由現時二十個工作日縮減至十八個工作日,其他參與實體發表意見的期限亦由現時十五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

三、過去申請人需自行向消防局提交檢查消防系統的申請,法規將此環節納入一站式發牌程序,該環節最快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新增工程預先准照制度,符合特定條件的申請在所需文件齊備及繳費後翌日,即可開展裝修工程,無需等待正式工程准照的發出。

五、鑑於法規引入各項加快程序措施可更快進行場所檢查環節及發出正式牌照,故法規建議取消現行檢查前的臨時牌照制度。

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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