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制定《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規管重點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元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行政會8月20日舉行記者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行政法規訂定了設有鍋爐的工業及商業場所須符合特定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有關場所的鍋爐排放黑煙時間不得超過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有關場所的遵守情況。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元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就傳媒詢問鍋爐排放黑煙時間規定標準情況。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表示,法規以黑煙排放時間作為標準,持續排放黑煙3分鐘或在4小時內排放黑煙時間超6分鐘則屬違反法規。同時,他表示,此法規設有一年的過渡期,使得相關場所能夠對設備進行改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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