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廢止第30/2002號行政法規,制定《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調整燃氣設施的功率限制,完善燃氣主幹管道設置規定。燃氣設施設計參數須兼容天然氣特性,以及液化石油氣轉換天然氣技術條件。禁止安裝無煙道式燃氣熱水爐,要求定期檢查其單位及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燃氣設施。規定設備設計安裝須符合法規所引用標準。
行政會8月20日舉行記者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鑑於現行第30/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已制定多年,為配合澳門天然氣的應用和發展,特區政府須重新制定相關技術標準,以加強建築物燃氣設施的安全性。經聽取業界及相關部門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並廢止第30/2002號行政法規。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行政法規調整各類建築物燃氣設施的功率限制,完善建築物的燃氣主幹管道的設置規定。同時,為配合天然氣的發展,燃氣設施的設計參數須兼容天然氣特性,以及液化石油氣轉換天然氣的技術條件。法規並禁止安裝無煙道式燃氣熱水爐,要求燃氣設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須定期檢查其單位及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燃氣設施。此外,規定設備在設計或安裝上須符合法規所引用的國家或國際標準。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