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5)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委員會整體關注法案訂定後,將來在執行細節上如何處理法律之間的協調、程序上的問題、以及執行上的細節,例如搜證情況等。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是次為委員會內部審議有關法案並列出問題清單,待政府澄清,未有政府代表列席。整個法案內容中的結構有部分修改和調整,新法案主要有5大部分,包括一般性規定、刑法規定、刑事程序規定、預防性措施和生效日期。
一般性規定包括定義、適用範圍等。法案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實際的叛國罪,以及任何人在澳門特區以外實施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罪,但屬司法協助領域的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李靜儀指,澳門居民或相關人士在澳門區域以外實施相關行為時如何取證及執法。
刑法規定包括分裂國家、侵犯國家秘密等罪行規定。法案建議規定的“國家秘密”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李靜儀指,委員會認為有關專門法例應為上周行政會完成討論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會一併處理兩個法案,互相協調。
刑事程序規定涉及羈押。委員會關注具權限法官針對法律上所指的犯罪,如何細節實施羈押程序。
預防性措施方面,新國安法亦建議相關情報通訊截取作為預防性措施。李靜儀指,立法會去年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當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容許進行通訊截取。委員會關注兩法的程序及內容規範的差異性及執行如何協調。
生效日期方面,法案提出本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委員會關注,假如獲得通過在翌日實施,執法當局如何在中間的準備過程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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