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黃顯輝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的關於《推動粵港澳三地調解協議互認》的建議中指出: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邁入深度融合發展階段,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持續提速,三地人員往來、經貿合作日益緊密,跨境民商事糾紛呈現數量增多、類型多元的特點。商事調解作為高效、靈活的糾紛解決方式,契合大灣區跨境糾紛解決的實際需求,珠海經濟特區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已於2025年1月1日落地,而國務院2025年12月19日頒佈的《商事調解條例》於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為大灣區商事調解制度創新奠定了重要基礎。
然而,由於粵港澳“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法律差異,三地對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定、司法確認及跨境執行尚未形成統一銜接的機制,例如在內地經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其效力在澳門相當於判決,因此在澳門執行經內地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仍需按照《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等相關規定在澳門中級法院進行認可後,才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批准執行。相反,未經內地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則無需經過進行認可而可直接申請執行,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在跨境執行方面的時間成本和財政成本,嚴重影響了調解制度在跨境糾紛解決中的效能發揮,制約了大灣區法治協同建設的進程。
為深入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跨境民商事糾紛中的作用,降低當事人跨境維權成本,推動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與制度融合,謹就推動粵港澳三地調解協議互認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內地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在港澳的執行定位,納入現有區際司法協助框架
參照《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二條中關於“調解書”納入判決範疇予以認可和執行的規定,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該安排,明確經一方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與法院調解書均具有同等的跨境執行效力,無需經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可便可直接納入該對方的執行範圍並可作為執行名義申請執行;又或考慮規定明確各方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法定效力及文書標準,任一方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符合法定形式、經對方有管轄權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無需再進行認可,僅作形式性核驗後即可納入執行程序,從制度層面消除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在跨境執行的法律障礙。
二、建立三地調解協議跨境執行的快速審批程序,簡化辦理流程
針對當前內地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在港澳執行需履行全套申請、答辯、審查認可程序的問題,可考慮依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法治創新試點優勢,率先在合作區建立三地調解協議跨境執行的快速審批通道,並逐步推廣至大灣區全域。考慮從簡化申請材料、壓縮審查時限、設立專門辦理窗口等多方面簡化跨境執行的辦理流程。
三、推進全流程協同,規範跨境調解操作與互認管理
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為藍本,結合《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推動三地協同制定跨境爭議調解統一操作規範,明確受理範圍、啟動條件、流程節點及調解員履職要求,實現三地操作流程銜接適配。依託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在合作區試點跨境調解標準化辦案模式,研究制定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協議示範文本,統一調解文書、調解協議擬定的規範要求,明確協議必備條款和司法確認申請要件,從全流程規範跨境調解工作,為後續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與跨境執行夯實合規基礎。同時依託大灣區調解員名冊制度,推動三地調解組織建立辦案協作與行業交流機制,支持案件線索移交、材料互傳及聯合調解,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討解決實操中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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