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一旦不在法定期間繳納稅項及稅捐者,至少會產生兩個制裁。其一制裁為遲延利息,以月利率1%計算,每月1號計算,不足一個月視為一個月;另一種為欠繳稅款的3%。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列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時指,基於納稅人的過錯,令政府征稅出現延誤,納稅人要向政府繳付補償性利息,年利率9.75%。但賠償性利息利率現時法案沒有提及。基於公平原則,如果政府過錯,要向市民支付賠償性利息,相關利率政府會考慮採用年利率9.75%。
法案第四十四條指,不在法定期間繳納稅項及稅捐者,尚須征收欠繳稅款的3%。委員會關注欠繳稅款的3%是何性質?政府解釋,納稅人一般要在30日內繳交稅款,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間繳納稅款,納稅人除了需繳交遲延利息,亦要繳納欠繳稅款的3%。政府指,欠繳稅款的3%是一種罰款的性質,只要遲延一天都有權收取,會參考內地或台灣的叫法,叫“滯納金”。
法案四十七條指,稅收債務的時效期間為20年。委員會提醒政府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文,民法典一般制度的時效期間為15年,政府表示會接受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