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7)日細則性討論都市更新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法案第十三條“轉讓獨立單位”建議,重建所增加的單位一定要轉為確定登記,即需要有入伙紙以後才能買賣。委員會顧問提出,既然已經確定了,為何不能根據樓花法,地基建成以後即可買賣,政府表示可以考慮不需等到確定登記都可以進行買賣。
法案第十一條“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建議,訂立重建協議的全體所有權人可訂立一份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賦予受任人必要的權力,以代表委任人作出為執行重建所需的相關行為。陳澤武解釋,此合同不涉及轉移業權,只讓一個代理人去負責項目重建一切程序,代理人僅代表業權人。這樣的好處一來可以節省轉移物業的相關稅款;二來業權始終屬於業主,不會失去原地業權。委員會會對此表示認同,認為能夠保障到舊的業主。
法案第十二條“物業登記”建議,陳澤武指,政府解釋希望物業登記是“無縫”進行,“無縫”即由重建協議,到拆樓,到日後有入伙紙一系列程序,都希望在登記的時候能夠暢順進行。
法案第十八條“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程序及期間”第一款第六項建議,需考慮對被申請人,即強制參與仲裁的業權人存在明顯不公平情況。重建方案一定不能對被申請人明顯不公平,尤其是關於被申請人所需支付的重建負擔。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明顯不公平”的定義,譬如300呎的單位重建後只有100呎,或同一類單位建築費負擔不一,視為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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