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制定《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法規生效前在財政局申報開業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外賣食品活動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違法者可被罰款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行政會8月20日召開記者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制定行政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
法規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考慮現時本澳餐飲行業發展蓬勃的狀況及准照制度審批所需時間過長,結合本澳現時經濟狀況,因而此行政法規為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而非准照發牌制度。但他強調,目前外賣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完善空間,所以此次制定的行政法規,目的是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進行食品安全監管和信息登記。他亦表示,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相關條件的具備,政府將會考慮相關場所的准照及發牌制度。
就傳媒關於政府是否會監管外賣送餐的應用程式情況,他表示,此行政法規生效之後,經營外賣送餐服務應用程式的實體,都需對在其程式上架的外賣店鋪進行登記,並且還需記錄登記店鋪的相關資料信息,以提供給消費者查詢其信息。同時,他指出,法規生效之後,未完成登記的外賣店鋪是不能在外賣送餐應用程序上架。
就傳媒詢問政府目前對外賣食品店鋪的日常衛生巡查情況,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廳長張桂遠表示,目前已知本澳約有一千九百多間外賣食品店鋪,當局定期派遣稽查人員和衛生局檢測人員,對其進貨,儲存,環境和食品處理方法及個人衛生等方面進行合標準的檢測。如在巡查過程,出現不合乎標準的環節。會對其進行教育,警告和發出相關衛生指引。若繼續出現違規現象,則會停止其經營。直至出現改善,方可允許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