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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最高罰款20萬元

2018年12月27日 第554期     第二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訂定罰則,對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科澳門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對違反監察規定的情況,科以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貫徹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關於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的政策方向,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開展了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相關改善工作。

鑑於目前本澳部分製藥、覆銅板製造,以及塑膠加工等工業場所的位置與周邊的住宅樓宇相當接近,其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及氣味易對附近環境和居民造成影響。該等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主要為分別進行有關製藥工序、覆銅板製造工序及塑膠加工工序時所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建議規定上述場所須符合法規附表所載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基於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旨在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制定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進行排放管制。

草案規定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在其職責範圍內監察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場所的負責人應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須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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