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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污水處理廠空氣污染物排放

2018年12月27日 第554期     第二版

【本報訊】行政會12月21日完成討論《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該草案訂定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遵守情況,包括在其職責範圍內監察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科以澳門幣20萬元至30萬元罰款;如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科以澳門幣1萬元至3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為貫徹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關於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的政策方向,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開展了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相關改善工作。

本澳目前專門接收和處理城市生活、以及工商業污水排放的污水處理廠,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可能對附近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單元所逸散的空氣污染物主要為具有氣味的氨及硫化氫的混合氣體,部分亦帶有甲硫醇氣體。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建議從源頭規管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基於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旨在規範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及訂定其排放標準,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關於排放標準的符合情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報告須由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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