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議》(簡稱“駕照互認”)於5月16日起生效。內地與澳門各相關部門已陸續發佈相關手續要求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感謝中央政府、公安部、廣東省及珠海市有關部門對澳門特區的支持。
持有效輕型汽車(B類)或以上准駕車型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上,符合內地初次申領駕駛證年齡、身體條件,並且無申請駕駛證的限制情形,可前往內地申請免試換領對應的小型汽車(C1)或小型自動擋汽車(C2)類別的內地機動車駕駛證。內地各地級市或直轄市車輛管理所均可辦理相關申請,具體申請手續各省市有不同安排,可先向各省市查詢資訊或關注當地官方微信或網頁。
而持有效內地小型汽車(C1)或小型自動擋汽車(C2)或以上准駕車型紙質駕駛證之合法入境及逗留人士,在入境澳門14日內直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輕型汽車(B類或B類限制只可駕駛自動變速箱之駕駛類別);如入境超過14日需繼續在澳門駕駛,則必須帶同有效之內地機動車紙質駕駛證正本及有效逗留澳門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辦理有關登記,交通廳將發出登記憑單,有效期為一年,在駕駛期間需攜帶紙質內地駕駛證及登記憑單。
另外,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有效的內地機動車正式駕駛證(非處於實習期)之澳門居民,在符合其他申請要件的情況下,亦可申請免試換領澳門駕駛執照。
有關“駕照互認”詳情請瀏覽專題網頁http://www.dsat.gov.mo/cn-mo-driving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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