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近年,本澳的營商環境出現結構性調整,居民消費模式亦有所轉變,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賃市場正面臨不同挑戰。現時,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空間的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制度由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規範,該法令自頒佈至今已逾30年,且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樓宇內作商業用途單位的分配。經檢視,現行法規與社會現況存在落差。
本法案旨在重新制定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用途空間的分配、租賃及無償讓與的法律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法案建議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新增2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1)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2)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
二、建議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投標,但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則予以維持。
三、建議首次租賃期由現行制度訂定的6個月延長為3年。如屬無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合同即以1年期間自動續期。租賃合同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最近12個月內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
四、建議取消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建議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金額作為確定擔保。
五、建議在維持現行租金調整計算方式的基礎上完善機制,運輸工務司司長獲賦予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
六、建議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可經房屋局建議,在指定期間內豁免部分或全部租金的支付。
七、規範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
八、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設置過渡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