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預報乘客資料系統的補充規則》、《關於非居民住宿電子通報系統的補充規則》兩份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對運輸經營人和酒店場所經營人提供資訊義務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關於預報乘客資料系統的補充規則》行政法規,規定經營航空運輸的商業企業主及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應在完成登機後,將包括乘客及機組人員的全部機上人士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以助完善出入境管理措施及預防犯罪,提高通關效率。同時,制定《關於非居民住宿電子通報系統的補充規則》行政法規,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須將非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特別逗留證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旅客以及十六歲以上陪同者的個人資料、入住酒店資訊傳送至治安警察局,以預防犯罪,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
法規並規範了傳送資料的內容、資料的保存時限、傳送方式及其他技術條件,以確保被傳送的資料獲得安全處理。同時規定所收集的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兩份行政法規均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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