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5)晨簽署“信託法”意見書,將排期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委員會建議擴大委託人權利,倘受益人忘恩,委託人有權可廢止信託。除此以外,增加受託人根據設立文件的規定而收取報酬;如因受託人過錯而未履行義務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必須彌補損失才能獲取報酬。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會見傳媒,陳澤武形容今日順利。政府聽取委員會及顧問團意見後對“信託法”進行修改,早在兩三週前已提交意見書,委員會基本全部接納,僅部分字眼修改,沒有大問題。
陳澤武引述政府指,雖然暫時未考慮訂定公益信託的法律,但目前立法取向不妨礙有公益信託,現時法案亦未明確區分信託種類,只要信託目的合法,受益人範圍可確定,任何信託都可以做。但專門公益信託的法律法規,暫時未考慮訂定,倘未來有需要亦會考慮訂定。
法案第十五條“委託人的變更權或廢止權”,經委員會討論以後,建議擴大委託人的權利,包括委託人因受益人忘恩,委託人可廢止信託。受託人可按一般規定就廢止信託而遭受的損失請求賠償。
法案二十五條“報酬”,委員會要求增加受託人根據設立文件的規定而收取報酬;如因受託人過錯而未履行義務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必須彌補損失才能獲取報酬。
法案第三十八條“消滅的效果”,陳澤武指,為防止受益人不正當行為,法案建議新增,若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或忘恩而導致信託消滅,則剩餘信託的財產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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