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第38/2022號行政法規)已正式生效實施,在發給准照及審批工程計劃方面,法律優化了相關程序,詳細規範了發給准照程序及進行土木工程須遵守的技術條件,新增防火安全計劃、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電信系統計劃三項專業計劃的組成規範;在簡化流程方面,新設“工程預先准照”程序;對建築工程引入工程監察機制;優化竣工檢驗工作;調升原有各項收費及增加審閱申請的收費等。
引入預先通知及工程預先准照
新法規定,進行任何土木工程均須預先由土地工務局發給准照,在發給准照程序之外,尚有“預先通知”及“工程預先准照”的程序:“預先通知”是為讓簡單的更改、保養、維修工程可透過簡便的通知和文件審查即可展開,而無須取得工程准照,有關制度亦適用於拆卸非法工程;“工程預先准照”是讓更改、保養、維修工程在計劃被核准前獲發施工期間不超過120日的預先准照,以便工程早日展開。
新增三項專業計劃的組成規範
在專業計劃方面,除了過往既有的各項專業計劃外,新增了防火安全計劃、防火安全系統計劃、電信系統計劃三項專業計劃的組成規範,其中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防火安全計劃,分別須由消防局審批核准及發出具約束力意見。
訂定工程質量的最短保證期
為加強對建築工程的監督力度, 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方面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施工責任;同時按工程類別訂定最短質量保證期,尤其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主體結構的最短保證期為十年,其他施工部分及各類設施的最短保證期為五年,而在質量保證期內,負責施工的建築商或建築公司必須承擔因施工瑕疵引致的維修責任。
明確訂定建築工程監察職務範圍
新法亦明確訂定施工期間負責工程監察和工程指導技術員的職務範圍,對監察建築工程的職務,規定高度為P級以上的樓宇或設有地庫的樓宇建築工程,及橋樑、隧道、道路、鐵路、港口、護坡、下水道、填海及防波等基建設施的工程,以及工務局基於工程的重要性和複雜性而認為有需要者,在申請工程准照時尚須附同負責監察工程的技術員簽署的責任書。此外,亦規定施工期間須每兩個月呈交工程報表,內容包括工程紀錄簿的副本、周邊建築物的監測狀況、已實施工程的測試結果及測量資料等。
優化竣工檢驗程序提升效率
在優化竣工檢驗工作方面,施行細則詳細規定在工程竣工後應作出的檢驗程序及申請檢驗所須文件資料。同時,修改檢驗委員會的組成,明確規定消防局負責對防火安全條件的檢驗;規定負責施工的實體必須清理地盤和修復對公共基建設施造成的任何損毀或破壞。新增對更改、保養、維修等規模較小的工程採用簡單檢驗程序。
申請修改計劃不能延長批示有效期
新法調升了原有各項費用金額,同時增加審閱申請的收費(收費表請參閱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不過屬加固、保養及維修工程,以及獲豁免發給准照的工程則豁免繳付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建築工程在計劃核准批示有效期內可申請修改,但不能以此延長核准批示的有效期。另外,外判審閱工程計劃費用由申請人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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