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今(22)日就修訂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舉行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由即日起至10月5日展開為期45日的公眾諮詢,咨詢文本中提出7點修法建議,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完善“竊取國家機密”罪;調整犯罪主體界定;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善適用範圍。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爭取10月底出台公開諮詢總結報告,11月初完成法案文本,並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公眾咨詢期間,政府擬舉行8場諮詢會,其中5場為業界諮詢;3場為公眾諮詢,分別於9月3日下午3時、6日晚上7時半及9月16日晚上7時半舉行。諮詢專題網頁同日亦正式開通。
黃少澤表示,特區政府適時審視了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並開展了相關的前期工作,包括深入研究國家安全理論、科學分析現實案例,以及進行了廣泛的比較法研究等,過程中得到了中央的關心和指導。經過長時間的認真準備,特區政府現在就完善法律擬出若干修訂方向,包括強化法律的基礎和核心作用、完善罪名和歸責制度、訂立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相匹配的專屬刑事程序規定、合理調整犯罪主體範圍和犯罪行為種類,以及引入多種更有效收集安全情報和防範隱蔽活動的預防性措施等。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指出,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特區政府開展了長時間的前期研究工作,為修訂國家安全法定出五大方向,包括:明確國安法律地位;完善相關刑法規定;訂立專屬程序規定;加強防範外部干涉;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咨詢文本亦列明新增的主要法律規定:增加“一般規定”章節;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假釋、累犯、羈押、暫緩執行刑罰;判決的通知;賦予相關程序的緊急性;增訂卷宗保密的規定。
咨詢文本內提到,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改完善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盡快實施,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新國安法不設追溯
關於法律時間的適用問題,黃少澤表示,按照澳門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法律生效後的事實才追究,之前的不追究。有追究的情況下,有“從舊兼從輕”的法律原則,即新法律生效前發生的事實,以舊法律追究,但如果新法律更輕,則以新法律審判。有利於嫌疑人的法律進行追究。
今次修改國安法要築牢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國家安全防線,參考國家的國安法律制度和香港的國安法律制度,履行同等的國家安全標準。傳媒關注港區國安法與是次修法有何影響、參考作用及分別。黃少澤解釋,港區國安法與本澳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有所不同。澳門的國安法是結合澳門法律傳統和澳門實際情況,因應安全形勢變化,並廣泛借鑒內地、香港以及其他地區的立法經驗。港區國安法是針對香港的亂局而制定,對進出修法提供重要的參考和指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的立法機關立法;而澳門屬於特區自行立法,充分尊重澳門既有的法律體系、立法傳統規範特點,並把維護特區安全的刑法典,第五篇第一章內所規定的8條犯罪納入國安體系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