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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須有特定受益人

2022年8月1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政府6月底向立法會提交《信託法》的第二文本,礙於疫情,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日才能細則性審議新文本。小組會討論了兩小時左右,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會見傳媒表示,,政府修改第二文本時,絕大部分聽取了委員會意見,釐清了很多法律觀點,並且解答了不少問題。法案取消了“或特定目的信託”,由於現時沒有機構對公益信託等進行監管,所以信託一定要有特定收益人。

“或特定目的信託”指的是公益信託,或者定義狹隘的目的信託,例如照顧流浪貓狗、設立學校獎學金將不符合定義,因目的信託或公益信託均沒有特定受益人。委員會關注為何公益信託不可以,認為可以設立基金支持環保等公益事業。

政府解釋,現時的法律未有監管機構監管特定信託或公益信託,因此沒有條件設立,亦希望受託人為金融機構,由完整的金融管理法律制度進行監管,能跟進財產來源。

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因為公益信託通常有監管機構,例如內地有民政部監管公益信託,可以監管相關資金是否妥當。但現時澳門沒有相關的監管機構。陳澤武指現時的信託比較狹窄,一定要有特定受益人,並且政府知道誰是收益人。

法案“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第一款,政府刪除了“信託財產為獨立的財產”。政府解釋指,獨立財產在原定法律已有獨立的概念,如果刪除也不影響財產的獨立性。顧問團指,財產具有獨立性,但根據法案第二條“信託的定義”,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因此雖然有獨立性,但事實上已經轉移了財產,又指一旦進行信託,財產權已經賦予給受託人,因此刪除此條款。意味著未來有訴訟,受託人將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作為原告和被告。由於委員會內有其他人持不同意見,所以此方面還需待政府繼續解釋。

法案亦增加了“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除了設立文件、規定以外,如果財產管理方法要進行更改,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要一致同意。管理方法如果因為事情變更而導致不合乎受益人利益,或不利實現信託目的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予以變更,即交由法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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