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依法規管外地僱員(下稱外僱)轉換工作。根據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外僱在澳門只能為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上的僱主提供工作,並只能從事“藍卡”上獲批的職位的相關工作。上述法律同時對外僱設有“過冷河”制度,規管隨意“搏炒”轉工。
如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外僱沒有與僱主協商而主動提出辭職,又或被僱主以合理理由(例如故意犯錯、曠工、重複漠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外僱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會被廢止或失效,並會在轉工時受到俗稱“過大冷河”的制度所限制,即其在六個月內不會獲發新的逗留許可,也就是說,該名外僱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澳門工作。
然而,如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外僱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因以下四種情況被終止效力: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關係、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有關外僱轉工時會受到俗稱“過小冷河”的制度所限制,即其六個月內從事的新工作須與其最近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業相同,才可獲發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最後,須注意的是,除續期的情況外,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外僱,必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以外的地方入境方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此外,準外僱入境時也必須符合特區政府的防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