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訂明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的職務僅可由已於消防局有效註冊的合資格的企業執行,註冊及資格制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對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及其聘用的技術員的註冊、續期作出規範,訂定審批程序、中止或註銷註冊以及公佈已註冊名單等。此外,申請人可透過電子方式辦理註冊手續。
法規亦引入提前申請註冊的特別制度,現已從事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等職務的企業和人員,可在法規公佈日後六十日內向消防局提交註冊申請,以確保可於法規生效後不中斷地執行原職務。
行政法規將與第15/2021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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