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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旅遊稅規章》內用詞旨在與相關法規統一

不會改變徵稅範圍

2022年5月1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2)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官員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第一條修改《旅遊稅規章》的第1條,“有關場所特定範圍內”的表述改為“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或服務”會否產生徵稅範圍改變。政府強調不會改變旅遊稅徵稅範圍。

委員會關注修法以後會否改變旅遊稅的征收對象,在服務、財貨方面的徵收範圍有所增加,或者相關場所的主體會有所改變。政府回應指,不會改變建議,今次修改旅遊稅規章的建議是因應立法會在去年通過《酒店業場所業務法》,針對酒店業場所相關的定義和有關的表述,希望用詞能夠統一。另一方面,針對關於旅遊稅方面的徵收,過去幾年業界曾經同政府在徵稅方面有爭議,最終大部分的上訴個案都是盤政府勝訴,因應有關判詞政府代表建議放到法案條文中作參考。

法案第一條旅遊性規章的第1條,修改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為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現行條文指只及服務,但將增加財貨方面。另外,“在其特定法例內提供”的表述以“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替代。第1c項中,將現行條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等名詞建議由“健康俱樂部”、“蒸汽浴室”所代替。政府解釋主要原因是要同相關的法規管制統一,實質內容一樣。

有委員關注旅遊度假村內的大商場所出售的體育用品、服裝,有關的服務或財貨出售提供會否被徵旅遊稅。政府強調,如果度假村內的商場是一個獨立實體,而有別於度假村酒店部分的話,只要商場內提供出售的服務或財貨,按照旅遊稅規章,並不一定必須納稅。

倘若酒店場所內提供的服務或財貨非由酒店直接經營,而是通過合作商戶、租戶以其他形式合作,這種形式下是否需要徵收旅遊稅?政府回應指,如在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裡面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財貨,不論有關的經營人是酒店、合作者還是租戶,都要繳納相關旅遊稅。委員會提醒政府要區分好度假村內的商場部分和酒店部分,以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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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第763期 共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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