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核准〈稅務法典〉》法案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文針對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有議員關注,如果在深合區居住該如何界定?政府代表指,如果在深合區居住,亦屬澳門特區以外居住的納稅主體。但不排除日後特區政府會把在深合區居住的市民,對於某些法律的規定,都會被視為在特區居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5)日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列席。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政府代表強調,稅務是特區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所以對納稅的主體,即納稅人和相關的責任人,無論是連帶或者普通的責任人,希望通過規範條文,保障特區政府的稅收,並且保障納稅人及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法案第二十條“稅務住所”。政府代表指,稅務當局的信函及有關文件不會向澳門以外的地方傳送。有委員提及到如果要更改稅務住所,納稅人是否一定需要到親身或書面到稅務當局做變更手續?政府回應指,市民可通過“一戶通”可網上操作,向財政局變更住所。無需等法案通過後完成。
法案第二十一條“稅務代理人” 第一款行文指,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特區居住,但在同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超過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以便在稅務行政當局前作為其代表,並確保履行其從屬義務和行使其權利,包括提出聲明異議及提起上訴權利。有議員關注,預計短期內會有不少澳門居民移居至橫琴深合區,那麼在深合區內生活、做生意等的市民是否視為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黃顯輝指政府回應,此條文僅指澳門特區,如果在深合區不會視為在特區居住。但不排除日後特區政府會把在深合區居住的市民,對於某些法律的規定,都會被視為在特區居住。
法案第三十一條“在外地居住的納稅主體的財產或權利管理人的責任”。委員會關注有關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有償?政府表示,有關管理原則上是有償的、收費的。委員會指,不排除有海外納稅主體委託親戚朋友無償代理收租或者簽租約,到財政局交稅等,提醒政府在此方面作出相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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