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今(2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金管局行政管委會主席陳守信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見傳媒表示,信託法對澳門來講是一項新事物,希望藉此推動現代金融,爭取在8月15日前完成討論提交到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陳澤武表示,會議上花了很多時間討論為何只有金融機構能做受託人,指很多地方的受託人則能由律師樓、會計師樓、甚至是私人都能擔任。對此,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金融機構很多地方都受國際法規範,例如洗黑錢活動等。金管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會相對完善,如果由私人擔任受託人,以現時的人手和法律則未能作全面監管。因此先讓金融機構做受託人,隨著法律逐步完善,可能會批准其他機構做受託人。陳澤武又指,政府對法案第十五條第七項“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是業務的實體”留有彈性。
至於第二十三條“報酬及費用”中的第一項“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委員會認為此項太過簡單,政府指將會改成“受託人有權收取根據設立文件規定的報酬”。委員會亦提出疑問指,如果受託人出現過錯,譬如導致財產有所損失,應該賠償予收益人,但如果賠償前是否有權收取報酬?政府指會加入內地的條例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受到損失的時候,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未獲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