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4)早細則性討論《信託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現時提倡經濟適度多元,亦希望有特色金融、現代金融,所以希望藉著立法推動金融機構發展。由於法案建議委託人一定要委託金融機構開展信託服務,相信對現代金融亦有很大的推動力。
陳澤武表示,今日主要討論政府日前回覆委員會的問題清單。法案建議,信託的設立方式,需以合同或遺囑的為之。合同信託需要以私文書作出,但因組成信託的財產性質而採用其他方式除外。若然信託財產組成部分包括不動產,則需要以公文書作出,政府原意是若然合同有一項需要用公文書,就整個合同都要公文書。但採用公文書形式程序複雜,而且費用昂貴,有議員建議,可否只涉及不動產部分使用公文書,其他則免,政府表示會考慮。
對於設立文件的必要內容,法案建議,信託文件必須載明7項內容,方視為有效,包括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權利清單以及相關識別的資料或識別程序;委託人的識別資料;受託人識別資料;授予受託人的權力;受益人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受益人的受益權。另外,陳澤武引述政府回覆指,如果遺囑信託沒有指定受託人,遺囑信託部分無效,遺囑部分可以根據民法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