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多種影響博彩業的因素的大幅度變化,本澳在二十年前為“賭權開放”而制定的第一六/二零零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已難以適應當前澳門博彩業所面臨的環境,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本屆特區政府在經過公開諮詢、整理和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及結合當前本澳博彩業影響因素實際變化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了“新博彩法”草案。“新博彩法”草案的主要內容中有:“訂明賭牌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並明文禁止轉批給:批給期間不得多於十年,在例外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年,法案還制訂娛樂場、博彩機及博彩桌的審批規範,以規範幸運博彩的經營規模”“訂定承批公司須承擔的社會責任”等。
在本賭牌週期內本澳共有六張賭牌,這種情況不僅不符合本澳第一六/二零零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中的第七條第二款“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的規定,而且這“六張賭牌”中的三張賭牌還是由博企“轉批給”所產生的,這種賭牌“轉批給”所衍生出的巨大經濟利益並沒有成為澳門公帑,而是被相應的博企所獲得。這對特區政府而言,應該是一個教訓。可能正是有鑑於此,此次特區政府在“新博彩法”中,“明文禁止轉批給”。
而且客觀而言,六張賭牌對澳門這樣一個微型經濟體而言,也是數量多了一些。在去年九月十四日特區政府發佈的“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中,有“澳門未來的發展策略是擺脫經濟結構單一的現況,循序漸進地邁向多元化發展,因此,引入太多承批公司將可能造成惡性競爭,甚至出現更多不合規範的行為,增加監管的難度,影響澳門在國際上得來不易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美譽”。可見特區政府原本可能也是想借此次賭牌換屆的機會,減少下期賭牌數量。但由於目前持有澳門賭牌的六家博企每家都至少雇用數千名本澳員工,減少賭牌有可能會對本澳市民就業造成較大衝擊從而影響澳門社會穩定,因此特區政府在此次修訂的“新博彩法”中,只是“訂明賭牌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減少賭牌。
但即使在此次修法後進行的“賭牌批給”時,特區政府維持了本賭牌週期的這種“六張賭牌”的情況,在下一賭牌週期內本澳博彩業仍然會受制於“六張賭牌”這種“賭牌數量過多”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而且“新博彩法”規定“批給期間不得多於十年,在例外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年”,這就決定了十多年後,特區政府又會面臨“遴選博企發放賭牌”的問題。如果不能在“新博彩法”中制定出未來遴選博企發放賭牌的標準,那樣在十多年後的下下次賭牌發放時,特區政府可能又會面臨“難以取捨”的困境。
雖然在此次修訂的“新博彩法”中也有“承批公司尤應在以下方面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三、確保勞工權益,尤其是本地僱員的在職培訓及人員向上流動、保障員工的公積金制度;四、聘用殘疾或復康人士;五、支持公益活動;六、支持各種教育、科研、環保、文化及體育等活動”。但“支持”一詞尚較為籠統,不利於具體比較或衡量博企的相應作用或貢獻。本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審議“新博彩法”的會議上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博企的社會責任法律上必然是抽象及一般性規定,未來會在競投書以至判給合同中再細化;競投書會列明社會責任的方向及原則,當競投者提出計劃再擇優選取,並與承批公司磋商、調整要求。但即使“賭牌批給”時的競投書以及判給合同較為具體,競投書以及判給合同是“一回事”,博企在下一賭牌週期內的實際表現又是“另一回事”,兩者未必會完全一致。
實際上在本賭牌週期內,特區政府也是要求博企要“發展非博彩業務”的。而且多家博企也都積極舉辦會展活動,努力推動澳門會展業發展。但由於特區政府並未公佈這些博企在會展業上的盈利和納稅情況,因此澳門社會對這些博企在會展業上的盈利情況和對澳門財政的貢獻的情況是不清楚的。這可能也是此次特區政府在賭牌批給上“難以取捨”只能在“新博彩法”中“訂明賭牌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的主要原因之一。這應該也是本澳在本賭牌週期內應該吸取的教訓之一。在下一賭牌週期內,特區政府應該重視收集和分析獲批賭牌的博企在“發展非博彩業務”方面的實際表現,為十多年後的又一次賭牌發放提供參考。因此此次修改的“新博彩法”中應該有這方面的內容。
本澳目前面臨的一大任務就是“產業多元發展”,而在這方面,如果沒有實力雄厚的博企的參與,僅靠特區政府和本澳中小企業的努力,難度是很大的。所以特區政府在“新博彩法”中要求博企“支持本地產業多元發展”是非常合理的。但如果能夠在“新博彩法”中有相應的規定,並在此次賭牌批給後,每年統計並公佈各家博企的非博彩業務向特區政府的納稅情況,就能夠較為具體地反映各家博企的非博彩業務的真實發展情況和對澳門社會的貢獻,那樣會更為細緻地體現各家博企的“優劣”,會對本澳十多年後的又一次賭牌批給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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