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14條的規定,自2022年1月14日零時起,所有由內地經機場以外口岸入境者,須持有採樣日後48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符合要求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離境人士維持7天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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