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本月一日廣州市會展和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項目在琶洲揭牌。該項目是廣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中央財政資金重點任務項目,任務包括:建立集政策法規公告、展會公示備案、行業資訊服務、典型案例公示、會展與數字經濟維權服務等功能於一體的廣州市會展和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中心運營服務平臺;通過組建知識產權專家庫、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隊伍,發揮在知識產權戰略規劃、重大評議、服務諮詢等方面的作用;組織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及高端國際性論壇,助力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助力推動國際國內知識產權要素資源集聚。而琶洲會展與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兩年來一直聚焦會展和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截至目前,該中心累計進駐卅八場琶洲地區的專業展會,獨立調處展會知識產權糾紛二百五十一宗,推動兩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設,組建兩個知識產權聯盟(成員企業近五十家,涉及會展產業、數字經濟產業、知識產權服務行業),搭建知識產權學習、合作、交流平臺,組織舉辦論壇、政策宣講會、成果轉化對接會、業務培訓等各類宣傳活動十六場。
而對於將於本月五日在上海開幕的“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上海有關部門也制定了行動方案,將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司法審判機制,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刑事保護力度,有效保護進博會組織者、參展者的標誌標識、衍生產品、展館設計、布展創意、展示技術、展出商品、包裝標識、宣傳文案等載體中的知識產權;上海市檢察院將夯實與行政執法機關、偵查機關已有信息共享、案件協作機制,實現對進博會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線索移送、立案、偵查的全流程法律監督。
這些消息告訴人們,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以內地學術界的調查、研究和總結來看,目前主要存在這樣一些問題:一是參展各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展會主辦方對展會本身元素包括展臺設計、展會標識及域名、網頁、展會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主辦方的主要精力多用於招攬更多參展商,以獲得更多的利益,而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重視,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導致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嚴重缺位;有的主辦方未能及時對展會 LOGO 和名稱進行有效保護,導致展會 LOGO 和名稱被他人搶先註冊為商標;此外,大多數中小展會主辦方實力相對較弱,在知識產權審核、監督、管理方面缺乏相應的人力、物力資源支持,客觀上亦無法對參展方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監督;很多參展方在參加展會時,忽視了對創新成果的保護,未能在參展前或者參展後及時申請專利,導致創新成果因展出而公開,淪為現有技術。二是展會主辦方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不明確。參展商在展會上展出的展品發生侵害知識產權的問題時,展會主辦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方面,如果展會主辦方沒有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如何確定展會主辦方的侵權責任,是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還是只有主觀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權利人向展會主辦方發出了侵權通知,展會主辦方應當如何採取合理措施,如果採取措施不當,或者權利人的權利通知錯誤,展會主辦方是否應當對其採取的合理措施承擔相應的責任,相關規定也都未明確。三是利用展會實施惡意競爭時有發生。有的參展商參加展會的目的不在於展示自身的創新成果,而是為了打探行業內其他競爭者的最新產品、技術,進而進行模仿、借鑒。有的參展商發現權利人的產品比較暢銷,便故意登記與權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生產相同的產品進行銷售,以達到市場混淆的目的;有的參展商故意利用展會關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點,在參加展會期間通過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行為,惡意排擠、詆毀競爭對手,以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權利人維權能力和權利質量有待提高。部分案件顯示,有些權利人尚未意識到公證保全、證據保全等在固定侵權證據方面的重要作用,僅僅通過在展會舉行過程中拍照、錄像等方式對侵權產品進行固定,導致在訴訟中產品特徵無法通過照片進行準確認定。
澳門會展業目前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似乎尚不明顯,相關各方對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也似乎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但隨著澳門會展業的發展,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勢必也會逐漸凸現出來。特區政府和本澳會展業界對此應高度重視,及早做好會展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制度安排,保護和促進澳門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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