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14條的規定,由2021年10月25日零時起(以當地登機時間計),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於發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檢測陽性至少2個月後並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癒證明,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此一要求不妨礙其他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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