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李良汪指出,多年來,本澳社會對完善及落實官員問責制度一直存有訴求,尤其當施政差強人意時,有關聲音更是不絕於耳,如近期因防疫不力導致連番出現公共衛生風險、輕軌停運一百八十日更換高壓電纜等又是新例。
現時本澳已有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基礎,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規範了各級公僕的責任與義務,惟多年來在落實制度方面未如理想,既不符合制度原意,也影響公共行政改革步伐。
必須指出的是,官員問責最核心關鍵不在於“究責”和“懲罰”,故絕非指官員在施政上稍有不足便要“下台”,而是要構建“勤政”和“務實”的官場文化氛圍,提升工作效益與效率,最終令社會更認同和滿意政府的施政。因此,倘能完善並把制度有效落實,除了政府、社會及民眾得益,對官員也是有利無害。
基於官員的施政成效關乎社會整體利益,彰顯“有權必有責”及“權責要對等”的制度原則,長遠將有利政府善治及社會發展。因此,不斷完善並確保官員問責制度的執行顯得尤其重要。
為此,他提出質詢如下:
一、特區政府去年曾指出,官員問責無論在紀律程序或刑事法律都作了研究,將於今年聽取意見及起草必要的法律法規;今年六月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指出,“......從改革授權制度以釐清權責、制定適用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以及健全《刑法典》中有關職務犯罪的規定等方面着手,提出可行方案。”距離本年度結束只剩約兩個月,目前官員問責法律法規起草工作進度如何?是否已有可行方案或研究成果?
二、持續完善制度相信是任何公共政策或措施必要的環節,當局對完善並落實官員問責制度的取態及總體部署如何?有否具體推進時間表讓社會大眾明悉及共同監察?
三、國家監察委員會可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機制成效顯著。特區政府會否研究參照國家機制,設立更有效及更獨立的監察委員會,或在廉政公署組織法中加入有關職責與權限,以完善及落實官員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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