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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財通實施細則公開 灣區居民可跨境購買兩地金融產品

理財通分設南北向業務 投資個人額度為100萬人民幣

2021年9月10日    即時資訊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通新聞發佈會


【本報訊】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通新聞發佈會於910日在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下稱中葡綜合體)舉行新聞發佈會。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廳副總監何鈺泉,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廳高級主任何健欣出席記者會,並向記者介紹跨境通實施細則。

  910日下午4時,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在中葡綜合體會議廳舉“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新聞發佈會。

 陳守信發言指,財富管理是澳門現代金融業的重要領域。截至本年第一季末,澳門銀行財富管理客戶賬戶已超38萬個,投資組合期末市場價值總額超2500億澳門元;有關業務對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貢獻超一成。“跨境理財通”作為推進灣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重要創新安排,允許灣區市民透過兩地銀行體系,跨境購買認可的投資產品。促進人民幣在境外的流通使用,為本地財富管理業務帶來進一步增長空間。澳門金融管理局已與內地及香港的金融監管部門,在既有的合作基礎上,就“跨境理財通”所涉及的監管安排進行磋商,達成共識,簽訂合作備忘錄,確保“跨境理財通”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順利開展。

  何健欣表示,澳門居民可於澳門銀行開設“北向通”匯款帳戶,並在該銀行的內地合作銀行開立人民幣投資帳戶,以購買經內地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大灣區內地居民則可在內地銀行開立“南向通”匯款帳戶及在該內地銀行的澳門合作銀行開立投資帳戶,以購買澳門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她指出,“跨境理財通”的投資者必須以個人名義參與,並以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北向通”與“南向通”各自設置總額度管理,每名投資者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澳門投資者通過“北向通”由澳門匯至內地的資金,不會納入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帳戶的每人每天8萬元人民幣匯款限額管理。

何鈺泉表示,為配合“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正式開展,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日正式向銀行發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對銀行開展相關業務提出明確監管要求。澳門銀行按照上指實施細則以及其內地合作銀行按照內地相關監管規定,完成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報備手續即可正式開辦。此外,澳門已與內地及香港的監管機構,建立了監管協助安排和聯絡機制,確保業務運作順暢。

就記者詢問關於澳門本地銀行提供“跨境通”服務情況。何鈺泉表示,目前已有10間澳門銀行向金管局申報“跨境通”南北向通服務。可為市民提供約60多個理財產品進行投資服務。他表示內地、港澳地區三方都十分重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已設立三地法律法規的協調轉介、聯絡協商機制。其後金管局會在官方網站公佈已成功申報“跨境通”服務的本地銀行及其合作銀行名單。同時,他強調,關於“跨境通”所提供的理財產品推廣工作,將會由銀行自身負責。

陳守信表示,粵港澳三地經濟蓬勃發展,粵澳兩地經濟交往密切,現今本澳不少銀行已逐漸開始提供金融管理業務。他指出,截至目前,本澳銀行已有超38萬個理財帳戶,其中接近18千個理財帳戶為廣東省居民持有的帳戶,投資總值超200億。在灣區區群關係日漸密切,灣區居民經濟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之下,跨境理財通的推出,將能很好地滿足灣區居民的投資需求,進一步促進灣區融合發展,互利共贏。

何為“跨境理財通”(下稱“理財通”)

跨境理財通,指合資格的大灣區內地和澳門居民個人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有意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澳門銀行,需提前向金管局進行報備。相關銀行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開展業務:獲金管局同意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具備“跨境理財通”業務相關的內控風管措施及適當系統配置。

有意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地合作銀行,需與符合內地金融管理部門所訂明的“理財通”業務開展條件的大灣區銀行或內地銀行進行合作。

相關澳門銀行報備後,金管局網站會公佈參與“理財通”業務試點的澳門銀行及其內地合作銀行的名單;有意購買內地“理財通”產品的澳門居民,可留意有關資訊的公佈,並瀏覽澳門銀行和其內地合作銀行的網站,或透過電話或線上渠道向銀行瞭解情況。

“理財通”具開戶限制,任何時候只能開立一個“理財通”匯款戶和一個“理財通”投資戶;“理財通”匯款戶和投資戶均為專戶,必須專戶專用,不得通過該等專戶辦理“理財通”以外的其他銀行服務。且必須以個人名義作投資,並不接受以聯名形式或公司客戶作投資。並且,還應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不得募集他人資金。

“跨境通”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理財通”投資戶只能與綁定的“理財通”匯款戶進行跨境匯劃或收款;投資戶內的資金及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不得用作質押等其他用途。

理財通可分為“南向通”和“北向通”。理財通業務試點南北向度分別各設總額度1500億元人民幣,個人南北向度各設投資額度100萬元人民幣;理財通個人投資額度不納入澳門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匯出匯款每人每天8萬元人民幣的限額。

1.何為“北向通”業務

辦理“北向通”的人士,需是持有永久性或非永久性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並且需由澳門銀行負責評估及認定有關澳門居民是否具備投資能力。開立“北向通”的澳門居民,應按澳門現行制度規定,透過參與“理財通”業務試點的澳門銀行,設立“北向通”匯款戶,投資戶不得在多於一家澳門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開立或持有“北向通”匯款戶。並且還應根據澳門銀行的指引,按內地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向內地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帳戶,或使用其特定的現有個人人民幣銀行帳戶,作為“北向通”投資戶,用於購買“北向通”理財產品;不得同時在多於一家內地銀行開立或持有“北向通”投資戶。

“北向通”業務的合資格理財產品,主要涵蓋經內地合作銀行銷售的“低”至“中”風險評級的理財產品(詳情請參考內地金融管理部門頒佈的相關細則);澳門居民可直接瀏覽銷售“理財通”產品的內地銀行網站、透過電話或線上渠道向內地合作銀行進行產品資料的查詢或瞭解。

2.何為南向通”業務

辦理“南向通”的人士,需符合內地金融管理部門訂明的條件,並由內地合作銀行進行審核,審核詳情可參考內地金融管理部門頒佈的相關細則。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在內地合作銀行開立“南向通”匯款戶後,應按澳門現行制度規定,透過澳門銀行開立“南向通”投資戶,內地投資者不得同時在多於一家澳門銀行開立或持有“南向通”投資戶,並需配合澳門銀行執行的盡職審查、客戶投資風險評級等程序。

“南向通”業務的合資格理財產品,主要為“低”至“中”風險且非複雜的理財產品(包括定期存款、債券和基金),其中基金僅限於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獲許可在澳門設立的公募投資資金,以及在香港設立的公募投資基金且獲澳門金管局認可在澳門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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