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有必要就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作出規範。
醫療專業委員會下的紀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獲悉任何有可能構成違反職業紀律行為的事實後,依職權提起有關紀律程序,並委任一個由三名具適當能力且與嫌疑人從事相同職業的醫療人員,或由兩名上指醫療人員和一名公共行政當局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組成的預審機關。
法規規定職業紀律程序的各個階段。預審機關編製報告後,將卷宗交予委員會審閱並作出決議,並由衛生局局長對紀律程序作出最後決定。
就上訴機制,利害關係人對預審機關的決議,可向紀律委員會提起必要上訴;倘被駁回,可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而對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的決議,則可提起司法上訴。另外,對衛生局局長作出的處罰決定,嫌疑人可根據一般規定提起司法上訴。
法規將與第18/2020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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