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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須於1月內辦理生存證明

2016年12月31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實施期限將延長至20171231日,以確保符合申領要件的殘疾人士能夠繼續受惠有關津貼。受益人須於20171月期間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津貼的發放。

社會工作局提醒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須於2017131日前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上述津貼的發放,每月金額為澳門幣3,450元,金額與社會保障基金之殘疾金一致。

辦理生存證明的方式包括:透過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進行指模採集程序;親臨社會工作局或各社會工作中心填寫聲明;提交居住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然生存的文件。倘受益人同屬敬老金或殘疾津貼受益人,只須於20171月辦理生存證明,便可維持上述各項津貼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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