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要求,為規範新華社境內舉辦展會活動,近日,新華社制訂《新華社規範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總社各部門、各單位和國內各分社(以下簡稱“各單位”)在境內舉辦的各類展會活動進行規範。
《實施辦法》規定,各單位舉辦展會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向辦公廳提交書面材料。展會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經費合規的要求,從嚴控制,注重實效。辦公廳負責對舉辦展會活動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報社領導審批。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展會的,應當報分管社領導批准;其他負責同志出席展會活動,應當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未經批准,領導幹部不得出席各類展會活動,不得在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綵等。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展會活動。
《實施辦法》要求,各單位舉辦展會活動應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注重實效。不得相互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不得向社外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不得借舉辦展會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利用展會活動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駐社紀檢組、社監察局會同辦公廳負責對展會活動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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