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中國貿易報》刊發了題爲《會議業需要標準嗎?》一文,在微信朋友圈裏被頻繁轉發,幷引發了不少爭議。
《會議業需要標準嗎?》一文提出,會議業難以制定統一的行業規範,因其數量太多,入口不但多且極爲分散,要求更是五花八門,因此統一服務標準幾乎是不可能的,國際上也沒有類似的會議業服務標準。
很多時候,業內易將標準和標準化混淆。在此,不妨解讀一下標準和標準化。不可否認,要解釋清楚什麽是標準、什麽是標準化是相當費勁的一件事情。
而顯然,上述引發爭議的主體是標準,而不是標準化。
標準與標準化的不同
標準是爲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幷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和重複使用的一種規範性文件。
“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爲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爲目的”。這個定義也是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ISO/IEC導則2:1996》對標準的定義。不難看出,制定標準是爲了“獲得最佳秩序”,不是爲了收穫最佳經濟效益或最佳社會效益,這個最佳秩序可以包括確保質量,也可以包括提高效益,它的內容是“科學技術成果和生産經驗的總結”,標準的主體是“重複性的事物”,出現一兩次的事物顯然不在其列。
標準化則是爲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現實的問題或潜在的問題制定共同使用和重複使用的條款的活動。簡單來講,上述活動主要是包括編制、發布及實施標準的過程,標準化的主要作用在于爲了其預期目的改進産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防止貿易壁壘,幷促進技術合作。同樣,這個定義也是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ISO/IEC導則2:1996》對標準化的定義。
標準化與標準相比僅僅多一個“化”字,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標準是一個規範性“文件”;標準化指的是制定標準、實施標準的一系列“活動”,如標準的制定,依據標準所進行的培訓、檢驗檢測、認證、監督抽查等。簡而言之,標準化是有目的地制定、發布、實施標準的活動。
對于服務標準化,酒店及其他服務業都熟悉SOP(StandOperationProcedure),意爲“標準作業程序”,其中有一個“最優化”概念。也就是說,這個程序一定是經過不斷實踐總結出來的,在當前條件下可以實現的最優化的操作程序設計,即盡可能把相關操作步驟進行細化、量化和優化,同時被業內理解、接受。
會議業爲何需要標準
“最優化”的操作程序設計,就是業界協商一致後願意共同使用的程序,因爲可以“獲得最佳秩序”。
對于會議業而言,標準首先解决了統計的依據問題。如此一來,哪類會議爲國際會議?哪類會議爲非國際會議?多少人以上規模的會議爲大型會議?上述統計均需依據,會議業標準經“協商一致”確定下來,業內可“共同使用”、“重複使用”,可在會議業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
會議數量多,難以對此精確計算,是不爭事實,但可以統計。而且正因爲多,才更需要統計,否則如何得知其大概呢?但統計需要被普遍接受的依據,這個依據就是標準。
除非是依靠計算機的全天候自動監測和自動計算,否則得不到精確的會議數字。所以,目前絕大多數的統計都叫統計調查。統計調查按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爲統計報表和專門調查。統計報表由地方統計局下發幷統計,具有强制性。專門調查是爲了瞭解和研究某項問題而專門組織的調查,這種調查多數情况下都是一次性調查,它包括普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等幾種方式,像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就屬�專門調查。
如果按調查對象包括的範圍分類,統計調查分爲全面調查和非全面調查兩種。全面調查成本過高,在會議業難以實施。適用于會議業的應該是非全面調查,包括重點調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非全面調查無法直接取得調查對象的全部基本情况,但大多可以據以推斷出研究對象的總量指標。
無論是商務部對全國會展業的統計還是北京市統計局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統計都屬�重點調查或典型調查,據此科學推斷全國和北京市的會展業總量指標。會議入口多、出口分散,這給統計調查帶來了難度,全面調查無法實施,但如果都能嚴格依照會議業標準進行統計調查(比如說進行重點調查和典型調查),那我們看到的將是嚴謹科學、可信完整的會議業全貌。
厘清了統計調查方法,就明白了統計依據的重要性,沒有依據,就無法實施任何統計調查,也就得不到任何數據。
經濟學研究一直致力于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標準的好處是降低溝通成本,提高管理和運營效率,促進交流,從而增加效用。
制定會議服務標準的必要性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制定會議服務標準有其必要性。還是回到標準的定義上來,標準的內容是“科學技術成果和生産經驗的總結”,而且是經過協商一致的,業內認可幷願意共同使用的。誠然,會議服務標準無法囊括會議的策劃籌備、組織實施、會後總結等所有環節的全部服務細節。實際上,一個標準不可能也不會覆蓋所有內容和程序。任何標準都是各方折中後達成的一致意見,這也是爲何標準總是有意無意地避開爭議最大的部分,且用詞都很精煉,否則無法達成一致。
會議分類問題被《會議分類和術語》國家標準解决了。按主辦機構(即法人)分,會議分政府會議、企業會議、事業單位會議和社團會議四種。因爲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分四種,所以新出現的民辦非企業、外國商會、基金會和國際組織就無法歸類了,這再一次說明標準的制定有它的局限性。但不應該因爲標準的局限性就放弃對會議業標準和會議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因爲任何公認機構批准的標準都是規範性文件,它能幫助企業和從業人員“獲得最佳秩序”。
實事求是地講,制定會議標準很難。制定會議標準的人和機構一開始都是滿懷激情,恨不得做出一個百科全書式的覆蓋全部重點的具里程碑意義的文件,經過調研、訪談、論證、研究,每一次論證結果都會受到各種質疑,再反復地修改,不斷地妥協,最後采取的都是折中的方式,結果條目越來越少、用詞越來越少,這就是“協商一致”的結果。
會議服務規範針對的是重複性的會議服務,那就有必要爲這個服務程序制定標準。
CVB應該做什麽
至于會議促進局(CVB)應該做什麽,國家會議中心總經理劉海瑩、副總經理許鋒合著的《會議業縱論》對此作了詳細說明和分析。除了新加坡、沙特、泰國等少數幾個國家和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會議促進局是政府機構外,大部分國家的會議局都是會議業、旅游業的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組合而成的不以盈利爲目的的、會員制形式的營銷推廣機構,有時候政府部門是其中一個會員,有時候政府給予一部分資金支持。既然是會員制形式的營銷推廣機構,其首要目的當然是要推介自己,招攬更多會議項目。CVB的主要職責有10項,分別是精准定位和建立品牌,信息服務,設計製作幷免費發放銷售工具,市場推廣(包括會議大使),公共關係競標幷鎖定會議項目,制定幷實施補貼、獎勵等支持政策,讓會議成功,培訓教育以提高整體服務質量,研究和分析(摘自《會議業縱論》)。
對于是否有發達國家在嘗試制定會議服務規範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答案。但總部在美國的會議産業理事會(CIC)和美國材料實驗協會(ASTM)、總部在布魯塞爾的國際會議中心協會(AIPC)、著名的國際標准化組織(ISO)都對會議業術語和部分服務程序(比如設備遴選和評估、目的地遴選和評估、綠色環保)制定了標準,幷受到業界推崇。英國標準組織(BS)爲會展業制定了多個服務標準,比如單單爲可持續發展就制定了BS8900和BS8901。國際PCO組織(IAPCO)也在2008年對如何建設、管理會議中心制定了詳細的“PlanningAConferenceCentre”標準和規範。
其他國家政府機構的權力極小、預算很低,但社團組織發達,因此很多標準是由社團來制定的。中國的國情不同,這需要得到理解。制定了會議服務規範,就可用于培訓教育,進而提高本地區的會議服務質量,幷贏得更多國際性會議落地。
(來源:中國貿易報 曹雨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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