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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個案

2015年5月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因應傳媒就文化產業基金工作人員個案的查詢,廉政公署說明如下:

就廉政公署對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前委員進行個案調查一事,有該基金工作人員今向傳媒發出稿件。經核對有關文件,廉政公署認為該稿件所提及事項已經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簡易調查程序,以及廉政公署的補充調查中明確反映,並經充分考慮。

無論是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簡易調查程序,或是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的內部調查程序,皆認定前委員在涉及其親屬的基金申請及審批程序中已作出了迴避,並未發現任何能夠影響基金的審批或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廉政公署經過深入分析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提交的文件,並作出必要的補充調查後,同樣認為無證據證實前委員在涉及其親屬的基金申請及審批程序中有違法或違規行為。

對於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簡易調查程序過程中,前委員是否曾經引導文化產業基金的工作人員如何作證,從而影響簡易調查程序的公正性的問題,預審員在該簡易調查程序中已就此進行調查及分析,並作出不構成違法或違規的結論。

對此,廉政公署重點調查是否存在“引導作證”的情況。由於在簡易調查程序中和廉政公署的補充調查中,除一人之外,其他二十多名文化產業基金工作人員在聲明筆錄中皆表示前委員並未“引導作證”,在並不存在其他可信證據的情況下,廉政公署同樣認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簡易調查程序的結論,即無充分證據顯示前委員曾經“引導作證”。

廉政公署於四月三十日下午收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遞交的簡易調查程序的卷宗及相關文件,鑑於當時傳媒已經對此事廣泛報道,考慮到市民的知情權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廉政公署馬上依法立案並作加急處理。

雖然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簡易調查程序已經就前委員是否依法迴避及是否“引導作證”進行了調查,認定無跡象或證據顯示前委員曾經違法或違規,且社會文化司司長亦同意將簡易調查程序作歸檔處理,但廉政公署仍依法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調查工作。

由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遞交的簡易調查程序的卷宗及相關文件中並無前委員違規或違法的證據,而廉政公署的補充調查也無新的發現,因證據不足,有關卷宗依法歸檔。

廉政公署在行使反貪及行政申訴的職責時,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有充分依據懷疑存在違法行為時須深入調查及採取相應跟進措施,但也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制度中的“合法性原則”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原則,確實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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