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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油產品進口實施准照制度

2015年2月9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特區政府繼續跟進日前石油產品價格調整對社會民生可能產生的影響,行政長官崔世安今(9)日簽署批示,規範石油產品須實施進口准照制度。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批示,並把石油產品列於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進口表(表B)之內。批示自2015216日起生效。

25日有石油產品代理商宣佈調升各類石油產品價格,特區政府已密切留意有關調整對居民日常生活和社會營商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高度關注社會不認同此間調整石油產品價格。行政長官崔世安與經濟財政司梁維特司長於剛過去的周六(27日)開會商討,決定對石油產品恢復進口准照制度。

特區政府重申,將繼續秉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盡力平衡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努力改善民生。相關部門將完善處理石油產品價格問題的短、中、長期部署,並繼續監控石油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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