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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澳漁船檢驗會議加強三地管理合作

2014年11月3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為進一步加強內地、香港和澳門的漁船檢驗管理合作,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香港海事處以及海事及水務局日前在澳門舉行“內地與香港、澳門第二次三方漁船檢驗管理合作會議”,透過深化三地管理合作,持續優化流動漁船安全生產設備、技術和作業條件,確保漁船符合安全標準,保障漁民作業安全,維護漁業和諧穩定發展。

三方漁船管理合作良好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在會議上簡介了本澳漁業概況,目前在澳門登記的漁船約130艘,特區政府多年來積極實施了多項有助扶助漁業發展的措施,並且高度重視漁船安全管理工作,一直與內地以及香港的漁業和海事部門友好合作,自去年7月在銀川舉行了第一次三方合作會議後,共有9艘新建造鋼質漁船在澳門申請登記,澳門與內地採取的“一事一議”檢驗原則行之有效、合作良好。黃穗文希望透過今次會議,與內地和香港共同探討和深化中、港、澳漁船檢驗工作的交流合作,保障漁民作業安全。

同意深化漁船檢驗管理合作

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李傑人、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白樺以及香港海事處助理處長王世發均認同第一次三方漁船檢驗管理合作會議有效加強三地的溝通合作,強化了漁船的安全設備檢驗,保障漁民安全生產。內地、香港和澳門三方亦同意未來進一步深化漁船檢驗管理合作,保持良好的溝通交流,共同做好港澳流動漁船的委託檢驗工作,保證香港、澳門漁船在內地水域具備安全航行作業條件。

會議取得共識和重要成果

會議上三方達成共識,制定並簽署了《關於漁船檢驗管理合作會議紀要》,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同意受理檢驗香港籍和澳門籍漁船;三方同意凡是進入內地海域生產作業的港澳流動漁船納入廣東省漁船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的原則,按照內地漁船同等標準、同等要求實施監管。

三方在會議上亦深入探討了流動漁船管理原則、安全生產設備配備、最高乘員限額與航區核准、檢驗週期、分類管理、裝載汽油危險品以及證書簽發準則及認可。

出席會議的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代表包括局長李傑人、法規處處長唐金龍、船舶檢驗處處長陶新以及法規處副處長黃清;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包括副局長白樺、船檢處處長吳卓龍、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處副處長吳清英以及船檢處處長助理王南山;香港海事處代表包括助理處長王世發以及高級驗船主任鄧光輝;海事及水務局代表包括局長黃穗文、副局長黃錦輝、船舶及船員廳廳長李榮勝、海事活動廳代廳長唐煥陽、船舶檢驗處處長黃國潭以及研究及法律事務處代處長郭趣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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