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展蟲”現象及其治理,本人在2010年就撰文《專業展會上的“展蟲”及其防治辦法》,應是國內較早就此發聲的業者。10年後的2019年,本人再次撰文《“展蟲”四議》,在業內產生共鳴。
1月30-31日,應邀參加廈門鳳凰公司年會,在項目總結彙報環節,“展蟲”治理問題引起與會者的熱烈討論。在我看來,鳳凰公司在承辦海南“冬交會”、浙江農博會的工作中,將防治“展蟲”列為管理目標之一,措施對症,頗具成效。
五方面識別“展蟲”
“一從大地起風雷,便有精生白骨堆。僧是愚氓猶可訓,妖為鬼蜮必成災。”
“展蟲”禍害展覽業久矣。識別“展蟲”並不需要火眼金睛。
——“展蟲”不是合法合規的參展商,而是假冒偽劣品的兜售者,也是專門利用展會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者。
——“展蟲”已不是單個參展者,而是結幫拉夥並游走于各地展會的群體。他們瞄準目標展會,集體乘坐汽車(攜帶假冒偽劣品)而來、共同吃住,聯手參展。其行為已組織化、專業化。
——“展蟲”主要兜售食品、藥材(如石斛、瑪卡、枸杞)、玩具、小商品等,他們喜好參加綜合性的政府展、以現場銷售並以中老年觀眾為主的食品展、老年用品展、服裝展、年貨節等消費展。在專業展上,也不乏他們的身影。武漢機電博覽會上,“展蟲”租展位買菜刀,曾被媒體報道。
——“展蟲”常以貿易公司、文化公司的名義報名參展,近年竟然出現以簡易特裝展位參展的“展蟲”。
——“展蟲”善於“蹭展”:除利用提前撤展的客戶展位外,常以流動方式在展會中兜售貨品。
“展蟲”的三重危害
一是,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從品質和價格兩方面欺詐消費者,嚴重影響展會及其主辦方聲譽,連帶影響展覽場館的聲譽。
二是,在展會現場對合法合規參展商的經貿活動造成干擾。
三是,成為“展鬧”的因素之一:其拒不退貨,導致消費者與“展蟲”產生糾紛,引發投訴。主辦方清理“展蟲”,則百般抵制,常糾集團夥鬧事,甚至威脅主辦方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防治“展蟲”的方法
會展從業者須從踐行高質量發展要求、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打進販售假冒偽劣的違法行為和淨化展會環境的高度,充分認識“展蟲”的危害性。
可從以下六個層面多舉措地防治“展蟲”。
一、政府應出招推動“展蟲”治理:一是,政府展率先垂範,強制“除蟲”(如海南省政府明確要求“冬交會”“除蟲”);二是,對“展蟲”氾濫以及治理不力的展會提出批評,不予資金獎補;三是,應將治理“展蟲”列入指導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性文件或行動計劃,市場監督、知識產權、公安管理等政府部門應協調行動,為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現場“除蟲”提供支持。
二、會展業協會應號召會員單位開展“除蟲”行動,可發出由會員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倡議書,集體發聲承諾防治“展蟲”。在促使展會主辦方提高“除蟲”覺悟的同時,組織交流“除蟲”經驗。
2023年7月,廣州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在市商務局指導下,舉辦“展蟲”防治處理經驗交流會。廣州市商務局、公安局、海珠區工商工信局、市場監督局、公安分局相關領導應邀到會,與展覽公司、展館經營公司的代表座談交流。這應該是會展業首個交流“展蟲”治理經驗的會議,值得點贊。
三、會展主辦方的管理層與業務層須對防治“展蟲”統一認識:放縱“展蟲”參展就是破壞自家名聲,且有助紂為虐之嫌。只有認識上去了,才能以零容忍的態度與決心防治“展蟲”。
四、會展場館經營方應將防治“展蟲”視為己任:一是,不能放縱以“展蟲”為主的展會(這種展會的主辦方往往是“展蟲”)租賃展場,不為獲取小利而背棄維護市場秩序的主體責任;二是,主動爭取所在區政府的市場監督、知識產權、公安等部門支持防治“展蟲”;三是,積極配合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現場治理“展蟲”。
五、會展主承辦方防治“展蟲”應採取預防為先的策略,即把住入口,不讓“展蟲”冒充合法合規的參展商混入展會。把住入口,將大大降低展會現場的治理難度。具體做法如下:
01 公開發出鄭重聲明,對參展商表明“除蟲”態度,此舉既警示和震懾“展蟲”,又宣示維護展會品質,是為輿論導向。
02 將防治“展蟲”列入中項目團隊經營管理工作的考核目標,與KPI掛鈎。
03 在參展合同中強化“防蟲”。在合同中加入展品須為合法合規產品、而非假冒偽劣品的專項條款。在合同中明確,參展商如有違反,須接受現場沒收展品、查封展位且不退還參展費的處罰。另附參展承諾書,作為合同附件。參展商須與合同一併簽署。承諾書與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04 要求疑似“展蟲”的報名者提供公司經營執照、產品資質證明,甚至報名者的身份證號,以進行內部審查。要借助互聯網平臺(如企查查)核查參展商資質。對於主動報名參展且租賃標準展位的客戶,要多加關注。
05 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展蟲”列入“黑名單”,禁止報名參展。
06 明確規定禁招“展蟲”。對於招徠並經現場確認為“展蟲”的銷售人員,非但不能獲取銷售傭金,而且要扣罰工資、獎金。對於項目經理或項目團隊的銷售負責人也要追究失察之責。
07 對於委託銷售的代理商,在委託合同中要有禁招“展蟲”的條款。如代理商招徠並經現場確認為“展蟲”的,扣罰代理的銷售傭金,並處以罰款。對於不能落實禁招“展蟲”的代理商,取消其代理資格。
08 展會項目團隊每週召開的銷售業務調度會,要針對報名參展的新客戶中疑似“展蟲”者進行甄別。
09 政府展應將“除蟲”要求寫入委託承辦的合同中。主承辦方可借鑒海南“冬交會”經驗,嘗試取消或限制銷售標準展位的做法。
六、展會主承辦方在把住入口的前提下,仍不能放鬆展會現場的“展蟲”治理工作。具體措施如下:
10 在展前,展會主辦方應主動與展館經營方、展館所在地政府的市場監督、知識產權、公安等管理部門溝通,告知“展蟲”治理措施,並請求支持與配合。
11 展會期間,在展館入口處以顯著方式(如製作背景板),將治理“展蟲”事項告知參展參觀者。
12 安排專人在布展階段核查“展蟲”情況。對確認為“展蟲”的攤主,勸其退出布展。對不聽勸阻者,應按參展合同約定在展會開幕的前一天晚上沒收展品,並在空展位的楣板上張貼“此展位為‘展蟲’,已經清退“的標語。銷售此展位的人員(包括委託代理商負責人及銷售人員)必須參加清退“展蟲”展位的工作。
13 對不聽勸阻且阻止沒收展品者,應商請展館保安(包括當地公安民警)到場,按參展合同強制沒收展品。
14 對因此而鬧事的“展蟲”,尤其是結夥鬧事者,應將其帶至主辦方在展會現場設立的辦公室,對其說明主辦方執行合同的正當性,要求其接受處罰。對於尋釁滋事者,須及時報警,避免釀成群體性的治安事件。
15 在布展階段因各種原因而無法清退的“展蟲”展位,在展會開幕後,可採取在展廳進口處和在該展位上張貼標語、廣播提醒、派人在該展位旁邊舉牌的等警示措施,告知觀眾該展位系“展蟲”展位,以免上當受騙。
16 對“蹭展”的“展蟲”,一經發現,須及時清理。
“ 金猴奮起千鈞棒,玉宇澄清萬里埃。”
“展蟲”的防治,難以畢其功於一役,必須打持久戰。以上措施是筆者根據業內經驗進行的歸納。歡迎交流,以不斷創新治理方法。
(來源: 原創 張凡的會展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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