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7)日就《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進行討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稱政府向委員會強調,法案所建議之修訂沒有突破本澳現有法制框架,不存在不受約束的當局權力,會保障基本的權利自由。政府亦同時解釋“教唆或者支持叛亂”與“煽動叛亂”之區別,兩者在犯罪目的、方式上存在差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今日會後會見傳媒。李靜儀介紹,將來法案通過後,將會重新公佈和編列內容。新文本將包括5大章節,包括一般規定、刑法規定、刑事程序規定、預防性措施、罪行規定。委員會今日按新的編列章節討論內容。李靜儀引述政府解說指,法案基於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兩大原則訂定,體現對居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相關刑法規定部分,按照現行立法理論基礎、立法先例、立法模式、立法技術讓法案在懲治犯罪和保障居民自由之間實現平衡。
委員會關注法案標的和宗旨,以及適用範圍上的問題,修法後的情況等。政府解釋指,法案建議修法後,整部《維護國家安全法》將屬於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之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相關內容、規定等將由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按照職責和權限落實相關活動。
委員會同時關注法案中提及到的“教唆或者支持叛亂”與“煽動叛亂”之區別。政府解釋指,兩者在犯罪目的、方式上有差異。“教唆或者支持叛亂”是藉著以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等方式唆使別人或促成別人犯罪,必須有特定對象進行教唆或慫恿,目的是讓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而“煽動叛亂”則必須以公然和直接方式進行;對象沒有特定人士,可能包括解放軍駐澳部隊成員等;目的包括旨在危害國家或對外安全利益的騷亂,讓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放棄職責、叛變等。
傳媒關注“鼓吹分裂或顛覆”之定義。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不能逐一周全列舉所有手段和方式,但一定要為非法行為;以及有分裂活動目的。例如單純討論政策,則不涉及分裂國家活動和目的;但如僭越憲法所進行的分裂活動;或以暴力想脅迫達至分裂活動,則屬於該定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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