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 24項目條文分為6個章節,當中較多條文會參照內地的國家秘密法條款,內地保密範圍也包括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委員會主要關注將來法律的執法細節,定密標示、解密以及與內地不一等條文細節,將制定問題清單,邀請政府代表解釋。
李靜儀表示,在澳門定密主要有兩個情況,包括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本法律確定,在一定時間内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法案亦建議,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根據事項的性質及特點,按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的需要限制於必要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0年。
根據本法案規定,解密須在期限屆滿後由相關部門向行政長官建議解密,而行政長官須作出解密決定後,有關事項方不再屬於國家秘密。但對照內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到期限後將自行解密。委員會關注解密過程與內地不一,希望政府能澄清解密流程,包括解密建議、做法。
保密義務方面,法案建議,因職務、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均負有保密義務,並須遵守本法律規定的一切保密措施,即使職務、勞務或任務終止後亦然;而其他人或實體不論以何種方式接觸國家秘密,亦負有保密義務。
委員會認為,除了公職人員、部門人員以外,亦可能有第三方服務商有機會接觸到國家秘密。關注將來國家秘密在定密以後的標示,希望政府能釐清執法及程序,讓第三方了解清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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