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議保安人員不應號召或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政府代表解釋,現行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政府將按本澳法律、參考國際慣例作判斷,並會向委員會作出補充說明。
立法會三常會於1月11日上午10點細則性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會上完成約40條條文的審議工作。
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號召或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等。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指出,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政府將根據本澳法律、參考國際慣例對有關團體是否屬於政治或工會性質作判斷,並會向委員會作出補充說明。
在委任預審員方面,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由行政長官委任不屬於該通則規範的職程的預審員。有委員關注何謂例外情況,政府代表解釋是指較為嚴重的情況,例如局級領導涉嫌違紀,將委任另一個司的人員作預審員進行調查。預審的期限原則上應在45日內結束,但經預審員提出充分理由的建議可以延長預審時間。政府進一步解釋,程序延長並不意味只對嫌疑人不利,過往曾有極端個案是對嫌疑人有利;例如紀律程序拖延太長,基於時效屆滿便會消滅卷宗。
其他義務方面,保安人員須就其家團成員的組成變動及所有取得學歷或完成高等技術課程有關的技術水平及文化程度的改變作通知。有委員認為此部分應視為權利而非義務,政府回應稱,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例如家團成員增加會影響收取家庭津貼、升學亦對保安人員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