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為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加強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援,並配合企業在經營上的升級發展需要,自2003年起,特區政府逐步制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和第7/2021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向有意經營工商業業務的商業企業主和創業青年提供免息援助貸款、銀行貸款利息補貼或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為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提質發展,提高整體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特區政府開展對上述3項行政法規的檢討工作。此外,為加強對澳資企業和澳門青年拓展業務創造機遇和提供便利的支援,以及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特區政府經全面檢視後,透過制定《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以修改3項援助及補貼計劃。
法規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分別增設延長援助款項償還期的機制,但總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且償還期上限不得超過10年。
二、考慮到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放寬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受惠商業企業持續經營要件的限制,容許自獲發放援助款項之日起5年或之後不再經營受惠商業企業的受惠商業企業主,可繼續按原償還期分期還款,無須基於終止經營而立即償還所有貸款。
三、為增加企業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進一步提供空間促進澳門企業升級發展,擴大3項計劃的適用範圍,商業企業主將澳門業務擴展至合作區同時經營,亦可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援助及補貼申請。
四、優化3項計劃的取消援助及補貼批給的制度,並訂明其適用前提,以及新增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與合作區相關公共部門合作的規定,以有效監察款項使用和還款的執行情況。
五、訂明3項計劃的申請要件及評審標準,並對提供不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及挪用款項等性質嚴重的行為增加相應的違反後果,以嚴謹監察公帑的合理使用。
六、法規對3個計劃所引入的修改,適用於已獲批給資助的個案、現正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其他程序,但加重受資助者義務或限制資助款項的申請要件的規定則除外。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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