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特區政府建議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引導基金(下稱“政府引導基金”),期望發揮引領作用,藉此匯集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重點發展產業和項目,推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產業升級、培育新興產業、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及初創科技企業發展,同時促進本地就業與人才發展,創造更多優質就業職位,優化多元就業結構,惠及本澳企業和居民。
為落實上述政策目標,特區政府制定《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行政法規,以建立一個權責分明及風險可控的制度框架,遵循“耐心資本”的理念為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關鍵領域,實現產業升級與公共資產的長期增值。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立政府引導基金的宗旨、原則及設立程序
一是透過定義條文明確政府引導基金的核心概念,劃定法規適用範圍;明確政府引導基金屬政策性投資載體;確立以長期主義、耐心資本為原則,引導社會資本培育新興產業的宗旨,以及遵循政府引導及市場運作等原則;二是規範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程序及組織形式,要求管理實體編製包含業務規劃、出資結構等核心內容的設立方案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區分公共資本出資人與社會資本出資人,明確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運用財政儲備出資、其他公共出資人可運用預算款項或自有資金出資,但無須參與日常運營及具體投資決策,並明確出資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構建指導機關、行政監督及專業執行的多層治理架構
為有效推動政府引導基金的相關工作,建議構建下列多層治理架構: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政府引導基金指導委員會,為訂定政府引導基金相關政策,尤其是政府引導基金訂定中長期戰略、年度計劃等重大事項提供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具核准政府引導基金年度計劃、設立、解散及清算方案、重大投資項目決議等關鍵決策的權限;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實體負責政府引導基金的日常運營、投資決策執行等核心事務,其內設投資委員會開展投資評審,並可透過聘請管理實體以外的專業人士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三、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運作規範及風險管理安排
明確政府引導基金可採取基金投資、直接投資、聯合投資等方式,投資範圍需符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國家戰略、與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聯動發展等政策目標;要求管理實體編製年度計劃並呈交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重大投資項目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同時規範政府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僅可投向低風險且高流動性的領域;以負面清單規範禁止政府引導基金從事擔保、高風險金融產品投資等業務,要求政府引導基金財產獨立分離並由具備從事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託管,還明確了政府引導基金從投資項目中退出的方式、定價規則及強制退出的情形,以保障資金良性循環。
四、建立符合耐心資本原則的績效評估及容錯機制
績效考核方面,要求評估著重基金的產業引導及社會效益,而非短期財務回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聘請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政府引導基金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對管理實體及基金經理的考核依據;容錯機制方面,明確只要管理實體及相關人員決策程序合規、盡職調查充分、無利益衝突,因市場、政策等客觀因素導致的投資虧損視為正常商業風險,藉此平衡投資決策與風險管控方面的顧慮。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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