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庭彪關於調整破產程序管理人報酬制度的書面質詢
澳門破產及無償還能力程序的制度框架自《民事訴訟法典》頒佈後歷經多年,相關費用制度至今未有系統性檢討。根據現行《法院訴訟費用法規》,清算人及管理人所獲報酬,以法院訂定之案件利益值百分之五或所管理財產價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並以金額較低者為準。然而業界指出,複雜破產案處理時間動輒歷時數年,需由律師及會計師協同完成資產評估、負債審定及清償分配等多項程序,實際專業成本遠超現行上限所能涵蓋的範圍。
本人認為,關鍵問題在於現行報酬上限的計算方式未能反映多專業協作案件的實際成本結構。現行制度採用比例上限計算,未區分案件性質、所涉專業類別或工作時數,在複雜案件中存在報酬與實際工作量脫節的風險。特區政府曾表示,將全力推進修改營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工作,促進簡政放權,服務經濟發展,但至今尚未就管理人報酬制度的具體修訂時間表作出公開說明。
在多專業協作費用方面,破產案件涉及資產審計、負債核查等環節,需要律師、會計師跨專業共同辦理,相關開支均歸由破產管理人承擔。惟現行法定報酬上限難以覆蓋實際專業服務成本,加之法律強制管理人須先行墊付涵蓋司法費、物業登記費、商業登記費及強制刊登公告費等在內的繁雜開支;實務中,管理人甚至需墊付更換門鎖、繳交欠繳水電費等瑣碎款項,導致從業者面臨沉重財務壓力,連帶削弱管理人承接疑難複雜破產案件的意願,不利破產程序高效開展。
必須強調,調整管理人報酬制度是“三五”規劃第十章第二節“加快重要法典和重要法律法規的修法和立法工作,持續推進澳門法律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亦與該規劃中“研究與內地商簽關於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協議,加強民商事司法保障”的部署直接呼應。如何在跨境破產合作框架下確保具備資質的管理人積極參與,將影響澳門民商事司法在大灣區的銜接能力。鑒於跨境案件往往涉及更複雜的資產保全,若管理人仍需為繁瑣的登記費、公告費墊資,將嚴重窒礙澳門發揮區域司法協作的功能。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根據現行《法院訴訟費用法規》,管理人報酬採用比例上限計算,未能體現複雜破產案多專業服務的實際成本。特區政府將於何時正式啟動對管理人報酬計算方式的立法檢討,並訂定修訂時間表?
二、特區政府表示,將推進修改營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工作。然而,現行制度未區分律師及會計師等不同專業在破產案件中的協作費用。當現時是否已就建立多專業協作費用的差異化報酬框架展開研究,及會否有具體方案?
三、目前管理人報酬上限無法因應案件複雜程度作出調整,且須承擔包括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刊登公告及財產保全在內的钜額先行墊支壓力,影響管理人承接複雜案件意願的風險。且當局將推進法律體系現代化,現時是否會將《法院訴訟費用法規》中管理人報酬條文及墊資責任的修訂,以及推出豁免管理人墊資義務的具體修訂建議?
法務局關於立法會邱庭彪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2026年6月11日第0734/GSG/SAAL/2026號函轉來邱庭彪議員於2026年6月3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6年6月12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規範破產管理人報酬的《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與規定破產程序的《民事訴訟法典》之間相互關聯,目前特區政府已組成 專責小組跟進《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研究工作,在檢討過程中將關注破產制度及相關情況。
事實上,現行制度已為破產管理人提供系統性的履職及權益保障,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在法定上限內訂定,而 實務上會將工作難度、財產價值等具體情況納入考量,所以因破產案件而需處理的工作量已能體現於有關報酬中。
關於破產案件中律師及會計師等多專業協作費用,由於現行法律設有鑑定人評估的方式,破產管理人可通過該方式減少 部分工作環節所需的專業協作。如破產管理人因實務工作需進行資產評估等措施,可向法院聲請由鑑定人評估資產所包括的 任何財產,有關費用依法由破產財產負擔。倘有破產管理人需 要墊支的其他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墊付款項亦享有從破產財產的全部所得中優先受償的保障。
特區政府將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尤其司法機關、律師業界等專業意見,並深入分析研究和審慎評估,按計劃開展《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法工作,以完善現行民事訴訟制度。
法務局代局長 吳子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