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財政局的行政效能,貫徹落實《預算綱要法》、《稅務法典》及《公共採購法》等重要財稅法律的實施,並推動財稅管理電子化發展,特區政府對現行財政局的組織架構進行系統性整合及優化,制定了《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
是次修訂對財政局的組織架構進行系統整合及優化,維持由1名局長領導、2名副局長輔助,並將原有的6廳、13處、3組及2科,調整為下列5廳、11處及1個從屬機構,以精簡層級、理順職能分工、提升決策與執行效率,並相應調整人員編制,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稅務管理廳,其下設納稅服務處和稅款徵收處;
稅務監察及涉外稅務廳,其下設稅務監察處和涉外稅務處;
公共會計廳,其下設預算管理處和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
公物管理廳,其下設不動產管理處和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財稅策劃及智能化廳,其下設智能建設處;
法律及公證處;
行政及財政處;
稅務執行中心。
為配合《稅務法典》的實施,將撤銷現時的稅務執行處,並設立從屬於財政局、相當於“廳”級的稅務執行中心,專責處理《稅務法典》所規定的稅務執行職能,強化執法的專業性與一致性。
是次全面修訂財政局組織法,是特區政府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提升財政治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新的組織架構有助確保各項財稅法律得到有效執行,進一步提升財稅管理的透明度與公信力,為公共財政的長遠及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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