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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開賢等六位代表建議支持橫琴合作區的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負趨同澳門

2026年3月1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澳區人大代表高開賢、劉藝良、陳虹、何雪卿、 吳小麗、容永恩六名代表在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中提交《關於支持橫琴合作區的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負趨同澳門的建議》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在澳門回歸25周年視察澳門考察橫琴時指出,“一定要牢記開發橫琴的初心就是為了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要在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有實實在在的舉措和成果,要推動實現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同澳門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各類要素跨境流動高效便捷”。隨著橫琴合作區第二階段建設深入推進,越來越多澳門居民選擇在合作區長期生活就業,進一步營造趨同澳門稅負環境的訴求日益強烈。

一、有關背景

根據橫琴合作區數據,目前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0.6萬人、在合作區生活居住的澳門居民2.49萬人。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到2029年澳門回歸祖國30周年時,……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約4萬人、居住的澳門居民約6萬人”“到2035年,……在合作區就業的澳門居民約8萬人、居住的澳門居民約12萬人”。

2022年橫琴合作區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以來,橫琴合作區已有累計超1800人次澳門居民享惠,共涉及減免稅額超9800萬元。稅收政策與地方發展舉措協同發揮效應吸引越來越多澳門居民到橫琴合作區生活就業。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澳門居民在橫琴合作區長期生活就業構成稅收居民需在內地就全球所得徵稅這一問題尤為關切,如其在橫琴“澳門新街坊”等住宅小區置業,將會成為內地稅收居民,其境外所得要在境內繳稅。

二、現行法律法規適用及帶來的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澳門居民如在內地長期習慣性生活居住,將可能成為有住所的稅收居民個人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累計停留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需就其全球所得在內地申報繳納稅款,即從境內和境外(含澳門當地)取得的所得均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

雖然橫琴合作區現實行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澳門居民從橫琴取得所得,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該所得的稅負不超過澳門稅負,但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3號)中明確,享受合作區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地方政府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其中未涵蓋來源於橫琴以外其他地區的所得,也未涵蓋其它類型的個人所得。

因此,在合作區長期生活、就業的澳門居民來源於合作區所得的稅負因享受澳門居民個稅優惠不超過澳門稅負,但其在澳門取得的所得因不屬於澳門居民個稅優惠享惠範圍而將按照內地稅負徵稅,出現“合作區所得按照澳門稅負、澳門所得按照內地稅負”的倒掛情形。

三、調整實施建議

2019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明確要將橫琴合作區建設成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的戰略目標,提出“推動合作區深度對接澳門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其中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按照《橫琴方案》要求,針對在橫琴合作區生活就業的澳門居民全球所得徵稅問題,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推進:

建議一:進一步優化現行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如前所述,《橫琴方案》中明確“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未對澳門居民的所得類型及所得來源地作出明確限定。結合橫琴合作區發展目標及澳門居民關切訴求,建議對財稅〔20223號文進一步優化:對該文件原文“包括來源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地方政府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地點限定條件及所得類型作出修改,調整為:對在橫琴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來源於橫琴的所得,其相應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對在橫琴合作區習慣性居住或停留達到構成內地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澳門居民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其相應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按照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享受。

建議二:創新建立橫琴合作區澳門居民稅收居民身份確定機制。根據《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對於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即澳門稅收主管當局也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相關澳門居民也構成澳門稅收居民並為其開具澳門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的先後順序逐步進行確定,仍無法確定的則由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對此,建議在稅收安排框架內對在橫琴合作區長期生活就業的澳門居民創新適用稅收居民身份確定機制,對經該機制確定為澳門稅收居民的澳門居民個人,橫琴合作區稅務局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行非居民個人適用稅收安排後續管理。

從提升澳門居民獲得感出發,採用“建議一”即進一步優化現行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則可行性更高、操作性更強、涵蓋人群範圍更廣。一是該做法通過政策予以優惠,讓澳門居民可以直接感受到祖國給予的政策紅利,更有利於發揮稅惠效應,提升澳門居民在橫琴合作區生活就業的獲得感;二是通過中央有關部委規範性文件進行明確,讓澳門居民享惠有據可依,提升享惠合規性,降低稅收遵從成本;三是在政策口徑下,可享惠的澳門居民範圍更廣,操作性和程序性成本更低,享惠便利度更高,也更符合澳門居民辦稅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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