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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呼籲社會業界共同遵守文物及緩衝區廣告招牌安裝指引

2025年12月1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為維護文物建築及澳門歷史城區的整體風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在特定文物保護範圍內安裝廣告招牌,須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並發出意見。為便利居民及商戶了解安裝要求,文化局於2013年已制定清晰指引,並持續因應社會情況適時作出更新及優化,提醒業界在安裝前須查閱最新指引。就近日有個案在未有事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及申領准照的情況下違法安裝廣告招牌,文化局呼籲社會業界提高守法意識,共同遵守本澳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本澳現行法律的規定,安裝任何廣告招牌均須事先領取由市政署發出的准照許可,當中,為維護文物建築的價值特色及澳門歷史城區的整體風貌,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之重點區域內安裝廣告招牌,均需要先經文化局評估並發出意見。為便利居民和商戶清晰掌握在上述區域內安裝廣告招牌的要求,文化局於2013年已制定相關安裝指引,並持續因應社會環境及實際情況,適時對《指引》作出檢視、更新及優化。相關《指引》以簡明的圖例、表格及文字,清楚標列各類型文物建築或街道的廣告招牌安裝範圍、位置、數量、類型、尺寸計算方法等規範及要求,包括規範廣告招牌顏色須與建築物整體外觀相協調,以及不得使用鮮艷之色彩。

對個別在未有取得權限部門發出准照及未有事先經文化局評估的違法安裝情況,包括近日板樟堂街的個案,文化局及權限部門均會作出跟進及處理。在此,文化局呼籲社會業界應遵守本澳廣告招牌安裝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內廣告招牌安裝指引》,相關《指引》可於澳門文化遺產網(www.culturalheritage.mo)及市政署網站(www.iam.gov.mo/c/apms-trade/adminDefault/45/A)查閱,社會業界在安裝廣告招牌前應先查閱現行最新指引的相關規範。文化局將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向居民和商戶作推廣,加深社會業界對《指引》內容的了解,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2836 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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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第916期 共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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