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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2025年11月1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因應社會的發展,特區用電需求日益增加。在確保不同用途的電力裝置的技術及安全要求下,有需要放寬現行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為此特區政府修訂第35/2011號行政法規,以配合特區政府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法規將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業場所業務及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份或獨立單位的永久裝置必須取得使用准照的訂定功率,由34.5千伏安調升至69千伏安。

此次調升最低功率,預計約91%的商業場所用戶及約72%的工業場所用戶因電力裝置功率不超出新定的功率,無需申請使用准照。

此外,為配合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的規定,簡化程序,刪除必須公證認定簽名的規定。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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