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科局舉行修改《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
【本報訊】修改《廣告活動法》咨詢文本從今天開始至8月2日展開為期30天的公開諮詢工作,該文本分“適用範圍”、“主要修改建議”兩大部分。在“主要修改建議”部分,又細分為“明晰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準則”、“規範新型廣告模式”、“優化行政審批制度”、“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優化行政處罰制度”。值得關注的是在“主要修改建議”部分之“優化行政審批制度”中包括“增加展覽會等活動的藥物廣告展覽及銷售的特點別法規定”。該規定顯示,考虑到現時涉及會議展覽等具特定期間舉辦的活動,部份广告公司因廣告審批需時而未能趕及於活動结束前投放相產品的广告,為此,将因實務情况進行優化。
“增加展覽會等活動的藥物廣告展覽及銷售的特點別法規定”全文如下:
特區政府致力推動會展商貿、醫藥及大健康產业發展,考虑到現時涉及會議展覽等具特定期間舉辦的活動,部份广告公司因廣告審批需時而未能趕及於活動结束前投放相產品的广告,為此,将因實務情况進行優化。
為便利有關参展商及参展活動的進行,推動會展商貿、醫藥及大健康產業發展,建議引入展銷會等活動的藥物广告宣傳的特别规定,包括針對第30/95/M號法令規範的藥物廣告引入備案制度,並針對於商貿展銷會或學術活動等(如展銷會、商品洽談會、學術會議等)具特定期限的活動所展示的藥物廣告無須事前審批,只要經向限部門作備案後即可於活動場所內在活動期間进行發饰,但不得於活動場所以外範圍进行展示。
此外,建議放寬在展銷會等活動期間展示或銷售以下特定的低風险外用藥物,包括:
1)允許本澳西藥登記持有人在展銷會中銷售其已獲准在本澳登記的外用非處方西藥,但有關藥物须於本澳或横琴製造;
2)允許本澳中成藥註册持有人在展銷會中銷售其已獲准在本澳註册的外用非處方中成藥,但有關藥物须於本澳或横琴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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