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區政府與澳門中華總商會合作舉辦的為期10周的“2025年社區消費大獎賞”活動,在3月24日已開始,至今年6月1日結束。活動的具體內容是所有使用承辦單位電子錢包,並通過實名認證的用戶,於活動期間的周一至周五,在全澳線上線下商戶消費時,透過移動支付單筆實付滿50元,即可抽取電子優惠三次(每個實名認證錢包帳戶每周抽取優惠上限三次),抽取優惠機會每周六淩晨清零;獲取的電子優惠,須於緊接的周六、日,在全澳超過兩萬間的線下商戶核銷使用,單筆實付金額為電子優惠面值的三倍或以上方可使用,同一交易內可核銷多張電子優惠,電子優惠每周一淩晨清零;另外為提升社區消費吸引力,活動期間每逢周六、日,消費者透過承辦單位電子錢包在全澳可核銷電子優惠的商戶單筆實付滿50元,更可自動參加每周抽獎以及終極大抽獎,獎金獎品總值達100萬元。是次活動還為長者額外增設了消費立減優惠,這種消費立減優惠透過新版“澳門通長者卡”提供,長者於活動期間可到全澳逾130個指定服務地點,拍卡領取總額300元的消費立減優惠。
這是特區政府與相關社團聯手在本澳第三次舉辦“消費大獎賞”活動。去年3月18日至8月4日特區政府聯手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北區工商聯會在北區合辦了為期20周的“週末北區消費大獎賞”活動。之後在去年9月30日至12月29日,特區政府聯手澳門中華總商會舉辦了為期13周的“全城消費大獎賞”活動。在上述兩次“消費大獎賞”活動結束之後,去年12月30日時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副局長陳祖榮在公開場合表示:現階段當局先與各支付機構收集數據,研判整個活動的成效,並透過第三方機構收集商戶及消費者對活動的反饋,相關工作已開始執行。今年1月21日在“全城消費大獎賞”閉幕式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表示:(“全城消費大獎賞”)活動的目的是鼓勵居民周末留澳及到民生區消費,帶動本地消費氛圍,促進社區消費循環,活動效果符合預期。可見特區政府應該是經過“研判整個活動的成效”,認為“活動效果符合預期”,舉辦“消費大獎賞”活動能夠給本澳帶來“得大於失”的綜合效益,才會決定與澳門中華總商會聯手在澳舉辦第三次“消費大獎賞”活動。
但是如果“消費大獎賞”活動真的能夠給本澳帶來“得大於失”的綜合效益,為何特區政府對這三次“消費大獎賞”的舉辦時間定得越來越短?從20周到13周再到10周?為何不把這一活動變成在澳“天天舉辦”?
對第一次“消費大獎賞”即去年3月18日至8月4日舉辦的為期20周的“週末北區消費大獎賞”活動,政府方面披露的數據是“合共2975萬元電子優惠被核銷”,“帶動北區商戶消費額約1.5億元,消費拉動率達5倍”。對第二次“消費大獎賞”即去年9月30日至12月29日舉辦的為期13周的“全城消費大獎賞”活動,政府方面披露的數據是“活動參與商戶約2.2萬間,電子優惠總核銷金額約2.27億元,聯動全澳消費逾11億元”。政府對這兩次“消費大獎賞”活動效果的這種說法可能未必合理。因為無論是第一次活動的“北區商戶消費額約1.5億元”,還是第二次活動的“全澳消費逾11億元”,其中的一些消費是“本來就要進行的消費”,並不是因為有了“消費大獎賞”才進行的消費,是碰巧遇上了“消費大獎賞”的消費,將那樣的消費全部都計為“消費大獎賞”所帶動的消費未必合理,可能誇大了“消費大獎賞”對消費的帶動作用。
而且即使將那些“本來就要進行的消費”全部都計為是由“消費大獎賞”所帶動的消費,那樣第一次活動本澳是用“合共2975萬元電子優惠被核銷”實現了“帶動北區商戶消費額約1.5億元,消費拉動率達5倍”;第二次活動是用“電子優惠總核銷金額約2.27億元”實現了“聯動全澳消費逾11億元”。這就相當於第一次活動本澳是用“2975萬元做促銷”實現了“1.5億元營業額”,第二次活動是用“2.27億元做促銷”實現了“11億元營業額”。但問題是“1.5億元營業額”中能否有“2975萬元利潤”這種逾19.8%的利潤率?或者說“11億元營業額”中能否有“2.27億元利潤”這種逾20.6%的利潤率?如果本澳因舉辦“消費大獎賞”活動所獲得的“純利潤”比為舉辦此活動而付出的“電子優惠總核銷金額”小,那樣舉辦這一活動對本澳而言應該就是一個“蝕本生意”。
另外到目前所舉辦的三次“消費大獎賞”活動都是只有本澳居民才能參與的。而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24年全年來澳入境旅客共34928650人次,比2023年的28213003人次增長23.8%;2024年來澳旅客在澳總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為753.6億澳門元,比2023年的712.5億澳門元增長5.8%;但2024年全年本澳零售業銷售額為719.9億元,比2023年的845.7億元減少14.9%。在來澳旅客在澳總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按年增長5.8%的情況下本澳零售業銷售額按年下降14.9%,這就顯示即使本澳在2024年舉辦了兩次“消費大獎賞”活動,也未能扭轉澳門市民在澳消費的下降態勢。
多種跡象顯示,“消費大獎賞”活動給澳門帶來的綜合效益,究竟是“得大於失”?還是“得小於失”?仍需進行進一步的分析。特區政府不宜用“活動效果符合預期”這種含糊其辭的表述來評判“消費大獎賞”活動給澳門帶來的綜合效益。特區政府如果認為“消費大獎賞”活動給澳門帶來的綜合效益是“得大於失”,那就應該長期甚至天天舉辦這一活動。特區政府如果認為“消費大獎賞”活動給澳門帶來的綜合效益是“得小於失”,那就應考慮停止並且不再舉辦這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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