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責任人的責任
【本報訊】隨著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以及第39/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於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受法例規範的所有升降設備的登記、檢驗及保養工作都已有序開展,升降設備安全運行監管工作至此踏上新台階。
為設備作登記 聘請保養和檢驗服務
按照法例規定,所有受規範的升降設備包括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以及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樓道升降機等,均須向土地工務局作登記。
升降設備責任人,即分層建築物的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商場、酒樓等場所經營者等,必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至關重要是必須聘請合資格的保養實體負責設備的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及聘請合資格的檢驗實體負責設備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檢驗,以確保設備符合法定規範,在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行。
留意檢修狀況 異常狀況須暫停設備
責任人須要留意,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其當眼處必須張貼有有效的檢驗合格聲明書(或適用過渡安排的安全運行證明書),設備內亦須展示有關保養實體的名稱、聯絡資訊、緊急電話以及保養合同到期日等資訊,如果沒有相關資訊,應要求檢驗實體及保養實體跟進。
當升降設備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在完成發出新檢驗合格聲明書前須暫停使用升降設備。此外,如發現升降設備的運作或操作出現異常,並可能危及使用安全時,責任人必須立即暫停有關設備的使用,且須經保養實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維修,並確認其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重新投入運作。
留意屆滿期限 聘請檢驗順利銜接
升降設備的運行安全牽涉千家萬戶,有賴責任人、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各司其職,共同創建安全條件,保障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自法律生效實施以來,全澳已登記的升降設備已超過一萬部。
土地工務局提醒,責任人須留意適用過渡安排的升降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的有效期屆滿日,盡早聘請檢驗實體安排進行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間斷。
申報資料公開 便利公眾查閱監督
有關升降設備的申報資料,均已上載至土地工務局“升降設備資訊網”專題網頁。責任人及公眾可憑“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編號,或透過按設備位置查找的“升降設備地理資訊系統”,查閱到包括升降設備登記編號、檢驗合格聲明書有效期屆滿日等資訊。至於適用過渡安排的“安全運行證明書”,則可登入工務局網站“公開資料”欄目憑證明書編號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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